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並沒有區分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所以即使在試用期內被辭退,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計算方法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職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壹年支付職工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沒有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工人將被裁員,他們將不得不額外支付工人壹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