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假的直系親屬原則上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已婚職工的嶽父、嶽母或公公去世的,也可以納入喪親直系親屬;
3.用人單位對喪親直系親屬的範圍有解釋權,可以由單位自主確定。事實上,喪親直系親屬的範圍大於父母、配偶、子女,可能還包括祖父母的範圍。
請喪假需要以下證明文件:
1.勞動者提交的事假需要用人部門批準,行政人員確認;
2、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並加蓋醫院印章或火化證明;
3.戶口簿或其他親屬關系證明。
綜上所述,勞動者需要提供喪假的證明,可以以其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為依據。辦理喪假流程時最好詢問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壹般來說,考慮到員工的心情,用人單位不會過多地鉆研證明材料。職工直系親屬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如果葬禮被安排在其他地方,他們可以根據距離的遠近再次請假,這取決於他們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除了法定的喪假,他們可以酌情休1-3天的假,不出勤的工資需要扣除。
法律依據:
《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探親假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
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