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納入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名單(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 (壹)屬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行業;(二)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九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汙單位名單,報生態環境部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繳納碳排放配額,披露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名單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中刪除: (壹)溫室氣體排放量連續兩年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