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客觀考試的報名組織、考場設置、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和成績管理,適用本規則。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要組織嚴密,程序嚴密,標準嚴格,紀律嚴明。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落實保密責任,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監督電子試卷的接收、使用和電子答案數據的上傳,負責紙質試卷(答題卡)的接收、保管、分發、回收和歸還;負責本考區考試的實施,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從事制作試卷、印制運輸試卷(答題卡)、管理、監考、評卷、管理成績等工作。參與命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得組織或參與社會機構的考試和培訓。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引導報考人員閱讀司法部公告和報名地公告並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對信息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及時繳納考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