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
國家征用土地的條件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單位只能為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經批準允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申請用地。”
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建設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土地管理法將憲法中“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具體化為“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國家允許建設的建設項目”,申請征地必須具備“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