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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眼鏡三包的規定

眼鏡的“三包”包括眼鏡架、鏡片、拼裝眼鏡(包括舊眼鏡、太陽鏡)、隱形眼鏡。新規詳細規定了不同眼鏡配件的保修期限和範圍。比如買眼鏡14天內,因鏡片邊角不合理、鏡片加工裝配過緊導致眼鏡鏡片破碎,或者鏡片中心厚度或邊緣厚度過薄,商家應予以更換;半年內商家必須保證售出的減反射鏡片不會脫落,否則必須免費更換。“三包”規定強調,商家在銷售上述眼鏡時,必須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執行“三包”規定。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退、包換、包修”的簡稱。

1.包:在包期內,免費維修、更正、整理。

2.保修:在保修期內,如發現質量問題,免費修理或重新包裝。

3.更換:在保修期內,如果發現質量問題無法修復,可以更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停止銷售的產品或者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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