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物資儲備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物資儲備活動,保障國家物資儲備有序發展和及時有效發揮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建立物資儲備制度,以適應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的需要,服務國防建設,應對突發事件,參與宏觀調控。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物資儲備的管理和監督。本規定所稱國家儲備物資,是指中央政府儲備和掌握的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所需的重點礦產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用途的物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儲備物資是國家財政資金的實物形態,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以任何方式挪用。
第四條國家儲備物資實行目錄管理,明確品種和規模,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五條確定國家儲備物資的品種和規模,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
(2)國內和國際資源;
(3)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
(4)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國家物資儲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儲備局)及其下設的儲備管理局辦公室具體履行國家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財政部負責國家物資儲備的財務管理和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國家物資儲備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