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的簽訂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1.就勞動關系的性質而言,它們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際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核心是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即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根據雙方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執行某壹崗位或工種的任務,而用人單位則提供生產和工作條件,管理和支配勞動力,並根據完成任務的數量和質量按期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2.從現有證據來看,王提交的多份證據明確顯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從規範性文件來看,有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綜上所述,合作協議的簽訂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