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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同性戀可以領結婚證嗎?

法律分析:目前部分國家允許同性婚姻登記,如歐洲、丹麥、美國和加拿大以及我國臺灣省,但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同性婚姻可以登記。雙方應在自願的基礎上達到結婚年齡,同時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符合條件的男女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父母同意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婚姻應該是雙方自願的。尚未對男女之間的婚姻開放。在結婚條件已經限定為男女雙方之後,就不再需要強調同性之間不允許結婚了。另外,要求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此外,有的還沒到法定結婚年齡;非自願的;壹方或雙方已有配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不得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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