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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怎麽處理?

會被判騙貸。

法律分析

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的貸款用於生產經營,而實際上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生產經營,則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已全部或大部分歸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無法歸還,仍會被認定為騙取貸款罪。行為過程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欺騙——金融機構存在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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