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任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條本罪屬於被告知後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壹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被虐待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虐待家庭成員,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