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核公司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其實施;
2.決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
3.決定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評估、財務控制、內部審計和法律風險控制,並監督其實施;
4.制定公司主營業務資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種股權多元化方案、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和與其他企業的重組方案;
5.決定公司內部其他業務重組和改革事項,但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組和股份制改革方案須經市國資委審批的除外;
6.依照法定程序決定或參與決定公司投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但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必須經SASAC批準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