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債務問題有不同的體制機制背景和內在動因,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應有所不同。根據目前我國債務重組的實踐,以下訪談討論三種債務重組模式。托管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壹種模式,是指債權人將虧損企業和停產、停業企業的壞賬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進行管理和經營,並從收益中逐步返還給債權人。1.政府托管模式2。銀行托管模式3。機構托管模式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由托管企業架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保證委托資產在壹定期限內的保值增值,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委托期間,受托企業分期取得受托企業的債權債務,最終實現法人變更;托管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出售或者拍賣資產和債權債務;托管企業按約定接受債權人的委托,並使債權人兌現或從經營中受益。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2001)》中債務重組的範圍修改為:債權人根據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款。修改後的債務重組與原來的定義有很大不同:壹是不把“債務人有財務困難”作為債務重組的前提條件;其次,新準則中的債務重組不僅包括債權人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包括債權人不做出讓步的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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