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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治療涉及的法律法規

為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過度醫療”問題做出禁止性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判斷“檢查”是否“不必要”的標準,即是否符合診療規範的要求。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反臨床醫療規範和倫理標準,不能真正為患者提高診療價值,而只是增加醫療資源消耗的行為。也就是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患者實際情況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來說,過度治療就是超出疾病實際需要的診療行為,包括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壹般來說,判斷過度醫療的基本標準是:對患者的診療總體上是好是壞。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治療是否有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患者的痛苦,是否能延長患者的生命。此外,還有兩個附加條件:患者的經濟能力能否承受,患者的心理能否承受,患者的權利能否在治療中得到體現。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過度醫療的基本特征是:采用的診療方法超出了疾病診療的基本需要,不符合疾病的規律和特點;采用非黃金標準的診療方法;與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成本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和經濟的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27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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