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案例:醉酒鬧事,毆打家人,被拘留。
165438+10月12日22時許,三河派出所接到楊某報警,稱三河鎮駱駝堡村楊某家中有人打架,有人受傷。接到報警後,三河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出警處理,阻止了事態進壹步發展。
經查,三河鎮駱駝堡村民楊某民因瑣事與大兒子楊紅謀在家發生爭執。其父楊某民毆打兒子楊洪某,其妻謝某某在勸架過程中也被楊某民毆打。楊某敏酒後不聽勸說,追著哥哥楊某元鬧事,並毆打弟媳致其受傷。
違法行為人楊某民已被平安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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