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是: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決定的,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起訴受理後,法院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
4.安排開庭的,應當提前3日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5、開庭,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6.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68條
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