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拆遷時可以選擇是支付貨幣補償還是調換房屋產權。在實踐中,由於很多企業員工數量多,利潤好,拆遷後很難自己找到房子和土地,很可能因為找不到合適的替代房屋和土地而面臨解散。貨幣補償只是對企業損失的補償,並不能解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所以企業可以要求政府進行產權交換。實踐中有政府和企業協商不攏,最後出具征收補償決定書,給予被征收企業壹次性貨幣補償,被企業以剝奪其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為由訴至法院,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勝訴。
因此,企業應該了解自己在催收中的合法權益。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補償方式。當然,企業選擇的補償方式不壹定能贏得政府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該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尋求與政府平等協商的機會,並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