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司法行政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和計劃。
2.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管理監獄工作。
3、勞動教養的管理。
4、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指導市縣、行業的法制宣傳。
5、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法律咨詢服務和公證機構及其公證業務活動。
6、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和司法助理員及基層法律服務。
7.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參與地方立法工作,承辦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8.指導和監督仲裁工作,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工作。
9、指導司法行政理論研究,組織相關課題的理論研討和交流活動;參與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引導法學教育面向社會。
10,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和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
11,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銜評定和授予工作。
12,負責檢查監督下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配合相關部門對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13,承辦省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市縣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