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依法需要許可的行業和領域,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按照與內資壹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查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投資信息。
對外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應根據必要性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 * *,享受可用的投資信息,無需再次提交。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