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有四種形式:第壹種是國有和直接經營的企業,包括滿足國家自身需求的國有企業、提供公共產品的國有企業、高科技和高風險新興行業的國有企業和壹般行業的國有企業。第二種是國有與民營企業合資,包括:國有企業向民營國家出售壹部分股份與民營企業投資合資,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合並,國有企業參股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被民營企業租賃或承包。第三是國家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私人壟斷資本的再生過程,包括:國家作為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向私人壟斷企業大量訂貨,為私人壟斷企業提供了有保障的全國性市場;國家通過各種形式的補貼和補助,直接或間接補貼民營壟斷企業;國家通過社會福利籌集資金,提高社會有效性,擴大消費需求,為私人壟斷市場創造市場條件。四是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宏觀調節主要是指國家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調節社會總供求,以實現經濟快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的基本目標。微觀規制主要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規範市場秩序,限制壟斷,保護競爭,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上一篇:2023師考報名時間和考試時間下一篇:境外資金如何合法進入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