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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律的歷史演變

漢法是漢代法律的總稱。劉邦(見漢高祖劉邦)入關後,認為秦律麻煩,要求高,曾為此約法三章。後來,由於三章法過於簡單,不能滿足統治的需要,蕭何在《盜、賊、囚、捕、雜、備》六章之外,又增加了戶、興、廄三章,形成了《九章法》。現在我們從《雲夢秦律》中得知,秦最初有《廄園法》,但蕭何所加並非新作,仍是由秦律舊文編撰而成。在統治期間,孫叔叔決定了漢代各種樂器的方法,寫了18章。到了漢武帝時期,各種法律法規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包括張湯的《龔玥法》和虞照的《魯超法》。當時法網密布,法條繁多。據說當時的法規有359章,400多人被判死刑,可見刑法的嚴厲。因為法規滿櫃,連監工都不好見,漢奸往往利用繁瑣的文書徇私舞弊。到他當皇帝的時候,有壹千多條死罪,法律及相關部分達壹百多萬字。到了東漢,廷尉和陳沖說,死罪610條,寬容罪1698條,贖罪罪2681條。從西漢到東漢,雖然有人多次建議刪除法規條文,但都未能實現,文字越來越密。據《晉書·刑法誌》記載,東漢末年的漢律有蕭何的《九章律令》、蜀的《十八章律令》、張湯的《龔玥二十七章律令》、的《龔超七章律令》和的《三百余章》以及的《婚姻訴訟律令》。

東漢滅亡後,漢法開始消失。《隋書經籍誌》沒有記載晉代以前的法律,說明漢代的法律在隋代已經全部失傳。但在壹些古籍中仍有壹些引自漢法的內容,是研究漢法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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