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由於生產工藝要求和交通限制,需要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意見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夜間作業證;因交通限制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持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施工意見,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辦理夜間作業證。
環保部門出具的夜間作業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以及避免或者減輕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幹擾的預防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布夜間作業證,按照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方式和預防措施的要求進行施工,避免或者減輕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幹擾。
《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白天,是指六時至二十二時;本條例所稱夜間是指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