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客票變更包括自願性客票變更和非自願性客票變更。退款,包括自願退款和非自願退款。
第二十三條旅客自願改簽或者自願退票,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適用的運輸通用條件和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第二十四條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非自願改簽客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在有空位或者征得簽約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旅客改簽或者代簽客票,並不得向旅客收取改簽費。旅客因承運人以外的原因非自願改簽客票的,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適用的運輸通用條件和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第二十五條旅客非自願退票,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六條承運人或者其航空銷售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旅客有效退票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票手續,上述時間不包括金融機構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