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程序是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審的壹種非常方式。其“非常程序”屬性不同於普通救濟程序,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於特殊情況的救濟,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頻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