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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

法律分析:這裏的壹審法院是指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也就是說,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那麽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總之,主要看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關,而不是看是否經過了壹審、二審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再審程序是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審的壹種非常方式。其“非常程序”屬性不同於普通救濟程序,因為再審程序只能用於特殊情況的救濟,不能像普通救濟程序那樣頻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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