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2.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貫徹和執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第二,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開展活動。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系;
第壹,行政機關采取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規定的明確授權,這可以稱為“法定權限”。行政法中,適用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規則不同,其違法性的判斷標準也不同。前者是“無法律即無行政”——後者是“無法律明文禁止的自由”,兩者大相徑庭。
二是未經立法條文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的行政行為(以行政處罰、強制為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強加義務的行政行為。
這壹原則決定了行政法領域判斷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違法的不同標準。對於相對人來說,違法往往是違反了強制性禁止;就行政主體而言,其行為往往是違法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還包括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濫用職權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