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換發、補發、驗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其他業務。
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殘疾人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擴展數據:
關於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要求的規定:
1.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況、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
2、車管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機動車駕駛證,未經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3.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經辦人員的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信息,並能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廣東省人民政府-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