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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裏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壹)合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協議;

②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

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99年3月5日,全國人大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被視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法》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等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在審理和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的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①平等原則;②自願原則;③公平、誠實、信用原則;(4)遵守法律,維護公眾利益;(5)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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