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合同法關於合同到期的規定

合同法關於合同到期的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不續約,壹般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上一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 下一篇:濟南公安交警支隊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