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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訴訟或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仲裁在爭端解決機制中體現了人文關懷和高效率,為和平解決爭端提供了更有價值的途徑,因而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尊重和認可。特別是仲裁的結案率、調解率和自動履行率,體現了法律解決糾紛、促進合作、營造良好投資環境和法律環境的終極目標。選擇仲裁或訴訟時,雙方應在簽訂合同時書面約定:

1.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去法院訴訟,也就是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以共存的想法是錯誤的。

2、機構不同,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組織,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多為律師和從事兼職工作的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司法機構。簡單來說,仲裁就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後發生糾紛時,稱呼仲裁機構為“大叔”,裁決壹旦作出,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3.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上進行審查。如果程序上有明顯錯誤,可以撤銷。如果訴訟不服壹審,可以上訴,不服二審,兩年內可以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

4.費用不壹樣。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緩、免,但是法院規定了。仲裁費高於訴訟費。2萬元的糾紛,仲裁費1350元,訴訟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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