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協商壹致認為應當變更的,變更後的合同有效;
2.雙方在合同中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視為無效;
3.合同的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否則修改後的合同無效;
4.如果合同中變更的內容得到雙方認可且無異議,則該合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
5.壹方擅自變更合同並向對方隱瞞證據的,該合同無效;
6.變更後的合同應由雙方簽字。
要使合同生效,必須滿足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的前提。其次,合同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合同所附條件成立,那麽合同有效。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合同已經簽訂並完成。兩者有本質區別。合同的成立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合同生效才能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無效合同不同於未生效的合同。無效合同可能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也不同於有效合同,主要看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不壹樣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為,變更後的合同,只要雙方認可,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對內容進行修改、采納,隱瞞真實意思表示,且有證據證明的,則認定該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