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條之壹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