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與已滿14周歲的婦女發生性關系,雙方自願的,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女方喪失性自衛能力,男方仍與她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性自衛能力又稱性自衛能力,是指女性維護自身不可侵犯性的能力。如果婦女失去了這種能力,她們的同意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有規定,女性如果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誌,法律推定其不具備發生性行為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自然不能行使性自主權。
與17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合法的,但不值得提倡。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關於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規定:“明知是患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錯亂(情節嚴重)的婦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什麽手段,都以強奸罪論處。在未發病期間與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且女方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