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鄰居在吵架過程中用粗暴的工作辱罵或羞辱對方,導致對方因為外界因素的刺激,情緒激動,自身有心臟病而舊病復發。應認定為壹定過錯,其行為侵害了對方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吵架的過程中,對方難免會用粗活罵對方,激化矛盾,犯壹些錯誤。而且它患有心臟病,這是它老生病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其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具體賠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再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