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和某人發生了爭執,然後他心臟病發作了。他死了。我的責任會很大嗎?

和某人發生了爭執,然後他心臟病發作了。他死了。我的責任會很大嗎?

生活中有爭吵很正常。如果要追究民事責任,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者承擔相應責任,無過錯者無責任。如果我們在爭吵中有辱罵性的言語或行為,我們應該假設自己有過錯,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具體比例壹定要結合具體案例和雙方經濟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另壹方應承擔主要責任。1.《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鄰居在吵架過程中用粗暴的工作辱罵或羞辱對方,導致對方因為外界因素的刺激,情緒激動,自身有心臟病而舊病復發。應認定為壹定過錯,其行為侵害了對方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吵架的過程中,對方難免會用粗活罵對方,激化矛盾,犯壹些錯誤。而且它患有心臟病,這是它老生病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其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具體賠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再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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