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
1.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便於基層民警正確理解和適用這部法律,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實際, 並按照《公安部關於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順序,詳細分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依法尚不夠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案件。
三。補充規定(壹)本規定由河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2006年9月10日省公安廳發布的《河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裁量標準的規定》(試行)(通〔2006〕3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