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時,男方壹般會把彩禮給女方,但因為某些原因,訂婚後可能會出現退婚的情況。此時是否返還彩禮,主要看當事人是否締結了婚姻關系。
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結婚,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如果彩禮是婚前支付的,那麽在考慮支持返還之前,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彩禮給付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非真正同居,要求返還彩禮者應予支持。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困難,屬於彩禮返還的特例。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