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壹的會計法庭。荷蘭在1970年頒布的年度報表法規定,如果財務報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財務報表的利益相關者可以向阿姆斯特丹法院(又稱會計法院)的合議庭提出上訴,強制公司根據法院的裁決重新編制財務報表。如果不服會計法庭的裁決,可以繼續上訴到荷蘭最高法院。
這樣,壹個類似於美國$ TERM的監管機構就建立起來了。還建立了完善的會計法運行機制:民商法確立會計目標和基本原則,由雇主、雇員和職業代表組成的民間組織清理並制定具體的會計法規,通過司法機制解決會計糾紛,確保民商法對會計行為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實。
在運行機制上,國家法律規定會計目標和壹些通用框架,三方會計準則委員會和隨後的年報委員會有具體的會計準則,會計法院通過司法機制解決會計糾紛,保證法律對會計行為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實。
然而,會計法庭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為會計法庭解決會計糾紛的方法具有局限性。與此同時,隨著荷蘭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和會計法院作用的削弱以及歐盟幹預的加強,荷蘭獨特的會計制度正在進入壹個新的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