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旨在突出核能安全與發展的辯證關系。對於核能來說,發展和安全是永恒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維度。我們必須堅持“在發展中求安全,在安全中促發展”的方針。
“協調”旨在明確核安全領域國家自主與國際合作的關系。國家是核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每個國家都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加強核安全,但必須在國際規範和法律的框架內發展核能。
“齊頭並進”旨在明確發展與安全、權利與義務、自主與合作、治標與治本並重四個方面。
核安全概念的內涵:
發展與安全並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核能。只有實現更好的發展,才能真正控制安全風險;只有實現安全,核能才能繼續發展。
權利與義務並重,在尊重各國權益的基礎上推進國際核安全進程。各國應切實履行核安全國際法律文書義務,全面落實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鞏固和發展現有核安全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