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養殖戶捕撈野生田螺違反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刑法中明確規定,在禁漁期或者禁漁區使用工具捕撈水產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捕撈水產品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這四個人違反了這條法律,所以警方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抓野生蝸牛不違法,但是在禁漁期抓蝸牛是違法犯罪的,他們因此被判刑。他們被警察抓起來的時候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有關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普法宣傳。
蝸牛不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平時適當捕螺不算犯罪,但這些養殖戶選擇了禁漁的時間。捉螺是壹種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也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警方發現這4名可疑男子時,他們已經將1900多斤野生蝸牛裝進袋子,準備運到老家餵水蛭。
這四個養殖戶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當地漁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介紹,過度捕撈螺螄也會影響河湖生態,制度會增加河流修復的難度,所以當地會嚴查此事。這四個養殖戶剛剛被當地有關部門查封,有人證,壹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他們沒有想到抓蝸牛會帶來如此嚴重的後果。
休漁期間不要非法捕撈任何水產品,否則違法犯罪,後果嚴重。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可能會被送進監獄,過著失去自由的監獄生活。這四個人為了養水蛭,非法抓蝸牛,破壞了生態平衡,觸犯了刑法,改變了生活。現在他們後悔了,但是時間不能重來,只能等待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