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戶籍信息的查詢範圍如下:
1.國家機關、部隊等黨政機關因“政審”等工作需要,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查詢人口住址信息時,可提供常住戶口登記地址或暫住地址,其他信息不得對外提供。
2、公、檢、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因調查處理工作需要。
3.公民個人因個人原因尋求親友。
4.市民需要查詢新生兒重名情況。
5.律師事務所可以提供其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國籍、身份證號、文化程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統壹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印制。公民應當繳納戶口簿和遷移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