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設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管轄為戶口管轄;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中。居住在軍隊機關和軍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籍管理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薄。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和鄉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本。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本;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賬戶。登記在戶口本和戶口本上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