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購公有住房和上市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已繳納土地出讓金= 2004年居住區基準地價*10%*居住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居住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數*土地使用權面積;
2.居住用地出讓金= 2004年居住區基準地價*40%*居住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居住用地交易年限修正系數*用地面積;
3.商業服務用地土地出讓金= 2004年商業路線地段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街道深度修正系數*商業服務用地成交年限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用地面積;
除上述相關土地出讓金外,劃撥土地轉讓還應繳納這些費用:
1,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費為每宗地13元;
2、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土地登記發證費用:精裝20元,平裝5元,印花稅5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年度計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