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分娩的產假為158天(按照湖北省現行法律法規,除法定產假98天外,增加產假60天);
2.難產產假為173天(法定98天產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產假+15天難產產假);
3、多胞胎(每1個嬰兒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12周的,產假30天;
5.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的,產假45天;
6.懷孕28周以上的,產假98天。
二、產假工資支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也就是說,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上壹年度企業月平均工資掛鉤。
《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生育津貼的標準,實際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就是生育津貼。
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公司會為女員工憑生育證在生育保險基金申請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作為女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如果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女職工平均工資收入,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將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