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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用時劃撥和出讓的土地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兩者在拆遷補償上的主要區別在於,土地出讓的補償是以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的,而劃撥土地的補償標準需要扣除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後進行合理補償。具體解釋如下:不動產的價值由兩部分組成,壹是地上建築物的價值,二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此,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土地出讓原則上應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至於劃撥土地,由於土地是無償取得的,拆遷時基本不會考慮土地的價值,所以補償標準需要在扣除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後進行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國家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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