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全部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時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支付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用於建房時,土地使用權由國家行政劃撥,劃撥的土地每次交易都需要向國土部門繳納土地收益,也叫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