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壹般會重點處罰有償陪侍的提供者,但涉嫌違法的嫌疑人可以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的。只要涉嫌違法,並不要求有確鑿的違法證據,因為傳喚到公安機關調查也是為了調查取證。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的,應當予以有償陪護。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