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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影響。

環境法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和人文遺跡。

1,環境法的定義:

環境法是指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自然資源法主要是指關於合理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2、環境法的分類:

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環境資源法是關於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和土地管理法。

環境法的性質:

1,綜合:

環境法是壹部綜合性的法律,涵蓋自然環境、人為環境、社會經濟等各個方面,涉及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生態平衡等領域。

2.廣泛:

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廣泛的,包括國家、企業、個人等主體,涉及的行為也是多樣的,包括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

3.強制:

環境法具有強制性,規定了環境保護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違反法律的後果和處罰措施。

4.區域:

環境法具有地域性,不同地區的環境問題可能存在差異,因此環境法的具體規定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和實施。

5、科技:

環境法的制定和實施需要依靠科學技術,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方面。所以環境法是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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