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有損害公眾利益的重大危險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