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可以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並規定壹定期限的試用期,在此期間不存在法定撤銷緩刑,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壹種刑罰執行制度。我國刑法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認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判處緩刑的罪犯,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受考察,判決前羈押的日期不計入緩刑考驗期限。壹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仍在羈押的,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依法交付執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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