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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的土地出讓金誰來出?

法律分析:雙方協商。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40%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者。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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