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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模仿領導簽名來套取公款。他的行為構成什麽罪?

此事壹度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董事長的壹個司機兼助理模仿董事長的電子簽名,讓他去公司的公賬報銷,從中獲利。短短6年時間,他竟然獲利近4000萬。人們不僅感嘆,這家公司太有錢了。

那麽這個會計模仿領導簽字套取公司公款是什麽罪呢?

第壹,涉嫌詐騙。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受害者有錯誤的理解?受害人基於錯誤的理解處置財產?行為人獲得財物?受害者遭受了財產損失。這個事情基本上就是這個會計模仿筆跡?讓公司審批人員誤會是董事長的費用?審批人提交審批,把錢交給會計?會計不當得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

二是涉嫌職務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會計還是懂法律的。公司起訴後,會計願意返還部分財產,補足剩余部分,取得公司諒解,法院決定從輕處理。

第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壹個獨立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構成。在犯罪主體上,貪汙賄賂罪的主體範圍大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除G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G公司、企事業單位其他辦理公共財產管理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具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行為人無法說明,司法機關也無法查明其來源。也就是說,行為人所擁有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可能來自貪汙、賄賂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不影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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